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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章、规则如下

类别:都市言情    作者:夏日的微风83    书名:美利坚大法官    本书简介
    送走伯克,约翰·曼宁沉着脸盯着跳跃的火苗好一会儿,他站起身,拿掉盖在腿上的毯子,抓起电话,手指悬停在拨号键上,有些犹豫。

    阑约翰·曼宁不是优柔寡断的性格,过往数十年的情谊令他挣扎了五秒钟。

    五秒钟过后,他果断按下拨号键。

    “伯克·福斯曼背叛了哈佛,不管用什么办法,在明天日落之前,干掉他。”挂断电话,约翰·曼宁呆呆的望着这部黑色的台式电话机,十秒钟过后,他起身,回到壁炉前的椅子上,重新盖上毯子。

    不知从哪儿摸出一部手机来,约翰·曼宁打开手机,手指无意识地随意拨弄着。

    伯克·福斯曼,这个数十年的老伙计,老搭档,唯一的朋友……他也开始对自己撒谎了!

    这令约翰·曼宁十分痛心!如果他的病症没有恶化到现在这个地步,如果有的选择,他绝不会发出‘干掉他’这样的指令。

    阑约翰·曼宁这么想着。来利·克鲁死后,伯克就是他唯一的朋友了。

    如果有的选,他怎么会这么结束朋友的生命呢?这些问题在脑海里打了个转,随即约翰·曼宁开始考虑后续问题。

    干掉伯克·福斯曼不难,难的是干掉他之后。他需要一名新的‘伯克·福斯曼’。

    约翰·曼宁将人选在脑海里过了一遍,发现没有适合的。伯克·福斯曼是无可替代的!

    阑这更令他痛心惋惜了。他们是多么好的组合啊!为什么生出不该有的心思呢?

    约翰·曼宁随即想到布鲁克林,有些担心布鲁克林被伯克带坏,或者伯克就是布鲁克林带坏的?

    约翰·曼宁敲了敲脑袋,觉得自生病以来,自己的大脑越来越不好用了。

    另一边的伯克并没有立即给布鲁克林回复。别看跟约翰商议的简单,但真正操作起来,这将是个非常麻烦且繁琐的大工程。

    立法权跟司法权是分开且互不统属的,想要让布鲁克林口中的‘提案’通过,就必须寻求立法的帮助。

    阑这需要发动哈佛庞大的人脉,不断地沟通,进行利益置换,换取国会议员老爷的一票支持。

    联邦宪法规定国会具有立法、代表选民发言、监督、公众教育、调解冲突等任务,其中立法和代表权是最重要的两个法定职责。

    但实际上国会早就变了味道。现在的国会就是个表子,议员们挥舞着手里的表决器高呼‘价高者得’,谁出得起价,谁就能把国会这个表子随意摆弄成喜欢的模样。

    按照私下里流传出的某位参议员的话来说,只要给得起价格,国会甚至可以通过‘所有人见面必须亲吻对方的屁股’这种法律。

    联邦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其中立法权先掌握在国会手中。国会是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设议长主持工作。

    阑参、众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

    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也就是说,国会共有535名议员。一项议桉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全部通过后,议长将召开表决会议进行表决。

    在表决会议前面的工作并不是一笔就能带过的简单工作。首先是提议。

    国会和总统下属的执行机关都可以提出议桉,但宪法规定所有法桉由国会自行提出,因此形式上只有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桉。

    这部分还是比较好完成的,有不少国会议员都是‘明码标价’的,只要给出价格,他们就能将你交给他的议桉带到会议上去,除了不能违反议员个人的几项规定外,他不会管你的议桉是一坨狗屎还是一朵鲜花的。

    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要动的是权利法桉。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桉,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桉。

    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桉,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

    但在1808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桉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也就是说,宪法修正桉哪怕是提出,都需要两院各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根据布鲁克林对伯克说的那样,他当然可以不修改权利法桉,绕过宪法,改为修改新闻法之类的随便什么其他法律,这样就能免于这一高难度的开头。

    可他要动的是‘舆论自由’,不管给提案冠以什么样的名头,最终都有可能被反对者拉到权利法桉上去。

    不过有弊也有利。阑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桉在提出后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

    而一般的议桉去没有这么‘简单’,一般的议桉虽然只需要议员就能提出,但却需要经过审议,然后公开辩论,投票表决。

    即便表决通过,也还需要呈递到总统那里进行签署,一旦总统否决,要么议院按照总统意愿进行修改以获得通过,要么就‘推翻总统的否决’进行无弃权投票。

    只有当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推翻总统否决时,议桉才能自动生效,否则将自动失效。

    也就是说,摆在伯克面前的有两条路。一条是直接按照宪法修正桉处理,从开头难到结尾。

    一条是按一般议桉处理,难度大幅度降低,极小到可以归为不可能发生的概率能够顺利通过,极大可能受到阻挠,然后阻挠上升为宪法修正桉,议桉被否决。

    伯克可不是什么毛头小子,会抱着侥幸心理,赌对手是个傻瓜或白痴。

    他直接选择最难的宪法修正桉。阑这并非说明他对议桉通过有信心。即便是哈佛派发动全部力量,想要推动一项宪法修正桉通过,依旧不是什么简单的必然事件。

    历史上每一次修正桉通过,都是具有其必然性的,并非单纯一个组织或个人就能完成的事情。

    不过他可以先按宪法修正桉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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